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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家長報考大陸大學有無違反 兩岸關係條例

 

條例來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令制訂公布全  

                    九六條;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發布施行第二十三條: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  

                    他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

                   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第八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源:

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華總()義字第四四八八號令修正公布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 

   需,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

(餘略)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

  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安全法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二三六0號令公布;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政院臺八十五內字第0五七三三號令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餘略)第二條 人民集

    會、結 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三、解釋說明:

   .為大陸學校招生、介紹有違法,但學生與家長自已去就不違法。國內的政商名流本身或

子女在大陸就學的比比皆是,諸如許信良、趙守博、蔡辰男(前來來飯店董事長)的兒

子、蔡燕范(自然美機構)、立委曾蔡美佐的女兒、立法委員游月霞、沈智慧、韓國瑜、

陳振盛;崇越科技總經理郭智輝、長榮海逸副總翁榮鐘等人都在大陸大學就讀。如果為大

陸學校招生違法,那麼學生報考大陸學校是否違法?若違法,則上述已就讀大陸大學之人

必定有“報考”之過程,但階無檢警調之人員的行動,故依已發生之多起事實假設“自已

去就不違法”。大陸重點大學不會委託某一公司招生,就如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不會降

格至委託公司招生為同一道理;家長與學生報考大陸大學並無違法,如違法上述之人均為

現行犯。若檢警調之人員有何動作-請不要欺負我們小老百姓!

 

  2.學生報考的“港澳台聯招”就如同臺灣的大學聯考,“招生考試”是“考試”非“招生”,

     “招生”是形容詞,“考試”是名詞,如同黑馬,是“馬”而非“黑”,“黑”在此是形容

       詞,指顏色;而動詞之黑,可做抹黑、塗黑,但為形容詞時,主題則為名詞-“馬”。故

     “招生考試”主提在“考試”,報名考試,與招生為不同意義。

 

  3.更何況學生去大陸參加的是上海億立得之聯招考試加強輔導補習,而非去唸北大、清華。參

     加南陽街的補習班,即使是保證班也只能保證退費,而非保證入學,補習班保證班的學生不

      等於台大、政大的學生;上補習班不等於上大學。補習班非教機構;上海億立得從事文教之

     公司,也非教育機構。

 

  4.國統會已經許久沒開了,一個中國未定論是現在的政府共識,中華民國護照都已由統總批准

     要加註“臺灣”了,兩國論都討論好久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有效都不清楚。如“動員

     勘亂條例”一般,時代變化,造成條例都已模糊,何來違法之說?若按“兩國論”講法而言

     -正確的講法為“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唸書”,而非至“大陸唸書”,何來兩岸之條例還有

    效?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基於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憲法)及國統會才有的,若為兩個中國

    ,則為兩國關係,無兩岸關係可表。

 

 5.學生想去大陸唸大陸大學,就如同商人要去大陸經商,“貳急用忍”時那麼多商人去,為什

     麼他們不違法?現在教育部都將開放承認大陸學歷,去大陸唸書為何會違法?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第三十三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

     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亦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聯合設立法人、團體或其他聯合設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締結聯盟。在第九十條

     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而陸委會印製之大陸台商名冊,名冊

    上超過半數以上是大陸公司法人,而未經許可到大陸地區投資的廠商不計其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中也規定臺灣地要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從事商業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犯八十六條也

       明文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技術合作

       或商業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台商至大陸投資者不計其數;進出WTO後,大

       陸家電、音響、農產品等產品也將進入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然不符合國際時勢潮流,

       違法之說顯然是欲加之罪。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也提到不得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使之進入大陸地區。同時

      在八十四條也清楚寫明違反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下

      罰金。試問按此規定旅遊業者均違法嗎?請執法!多起訴一些人,請認真執法!不要撿軟的

      吃!

 

.中國電視公司,目前晚間在播放的“康熙帝國”,在字慕上有“龔學平”之簽名,龔學平為

    中國共產黨之上海市黨委書記(前任者自1989年起分別逼-江澤民、朱融基、黃菊、徐

     匡迪),如此重大事發生,檢警調單位視而不見,我們在此呼籲檢警調單位明白告知,這種

    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該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