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您獲得的人士抵境永久居留權(Landed Permanent Residence),如果您想成為正式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可以通過以下手續,申請最後之批准。
 
1 . 全家十六歲以上之家庭成員身體檢查報告(其報告之有效期為三個月,且至特約醫院宏恩醫院檢查)。

 

2 . 全家十六歲以上之家庭成員之良民證(其證有效期為一年),需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直接寄至新加坡駐台北商 
     務辦事處。

 

3 . 申請者必須出示下列其中一種證明:
     3.1  租屋合約:必須是以您或太太之名所承租的一個單位的樓宇,合約至少要簽一年;以及您或太太之名為戶xxxxxxx為戶名的水電費及電話費單據;或
            
     3.2  買屋地契:必須是以您的名或太太之名所購買之物業,以及以您或太太之名為戶 名的水電費及電話費單xxxxxxx據;
                                 
      3.3  您或您太太在新加坡工作的證明;或
 
    3.4您孩子在新加坡的入學證明(小學或中學)
姓名 : 年齡: 性別:
聯絡電話:日
行動電話: EMAIL:
地址:
學歷: 高中 二專 三專 五專 大學 碩士 博士
職業: 職稱:
索取項目: 加拿大 美國 澳洲 紐西蘭 新加坡
  馬來西亞 南非 多明尼加 諾魯
k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