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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您獲得的人士抵境永久居留權(Landed Permanent Residence),如果您想成為正式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可以通過以下手續,申請最後之批准。 | |
1 .
全家十六歲以上之家庭成員身體檢查報告(其報告之有效期為三個月,且至特約醫院宏恩醫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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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家十六歲以上之家庭成員之良民證(其證有效期為一年),需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直接寄至新加坡駐台北商 | |
務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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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者必須出示下列其中一種證明: | |
3.1 租屋合約:必須是以您或太太之名所承租的一個單位的樓宇,合約至少要簽一年;以及您或太太之名為戶xxxxxxx頭為戶名的水電費及電話費單據;或 | |
3.2 買屋地契:必須是以您的名或太太之名所購買之物業,以及以您或太太之名為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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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您或您太太在新加坡工作的證明;或 | |
3.4您孩子在新加坡的入學證明(小學或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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